給付電信費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08年度,1080號
TPEV,108,北小,1080,2019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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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北小字第1080號
原  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


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820元,應繳裁判費
1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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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