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7年度,16916號
TPEV,107,北簡,16916,2019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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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16916號
原  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
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
被   告 葉秀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 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2,540元
合 計 2,54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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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