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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7年度,13495號
TPEV,107,北簡,13495,20190311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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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13495號
抗 告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阡邑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抗
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,提起抗告,
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
000 元,茲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
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 號)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抗告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寶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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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阡邑廣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