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修繕費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7年度,13046號
TPEV,107,北簡,13046,2019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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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13046號
原   告 謝奉森 

被   告 蔡建陽 

訴訟代理人 蔡政達 
被   告 蔡淑慧 
      徐秀容 

訴訟代理人 嚴傳寰 
      黃文斌 

被   告 吳玉玲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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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