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7年度,10374號
TPEV,107,北簡,10374,201903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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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1037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日乾
被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莊隆慶
      沈振東

      鄭光育

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0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
拾壹萬陸仟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3  月  1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3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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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