償還修補費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建簡字,107年度,105號
TPEV,107,北建簡,105,20190312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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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
被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吳素鑾

上列當事人間償還修補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
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
陸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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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