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定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07年度,4483號
TPEV,107,北小,4483,201903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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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小字第448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吳少騰 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彥澄即永鈺家居企業社等間返還定金事
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提
起上訴到院,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
。查上訴人之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
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。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0
,000元,應繳上訴之裁判費1,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 號)如數繳納,逾期不
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寶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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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