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勞簡字,107年度,146號
TPEV,107,北勞簡,146,201903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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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4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尬乙網紅企業社

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
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
被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田雅萍
      曾學謙
      楊心慈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楊茂松 住同上
      曹鈴惠 住同上
被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莊俊彥 住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巷00號
      何家瑜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○0號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何雨海 住同上
      陳文麗 住同上
被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胡瑞由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0號
          共同送達代收人 胡瑞由
          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零柒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
仟捌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3  月   6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3  月   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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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