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8年度,712號
TCEV,108,中補,712,2019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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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712號
原   告 翁江山 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佩穎發支付
  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79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048元,依民事訴
 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
 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應於本裁
 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  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  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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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