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8年度,660號
TCEV,108,中補,660,2019031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660號
原   告 張瀞櫻 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純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依臺灣
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
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慧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