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8年度,605號
TCEV,108,中補,605,2019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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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605號
原   告 李東岱建築師事務所

法定代理人 李東岱 


被   告 永薪建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戴邦旭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薪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
 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  新臺幣(下同)228,5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
 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  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
 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 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原告「李東岱建築師事務所」之商業登記資料。
三、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
  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
  ,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,原告應補正起訴狀
  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各1份到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蕙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春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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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薪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