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605號
原 告 李東岱建築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李東岱
被 告 永薪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邦旭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薪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228,5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
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原告「李東岱建築師事務所」之商業登記資料。
三、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
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
,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,原告應補正起訴狀
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各1份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春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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