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531號
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呂俊德、呂佳
純、呂潔貞等人(均為呂佳蓉之繼承人)發支付命令(本院
108年度司促字第647號),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4,417元,依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
應繳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1,05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
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林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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