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8年度,531號
TCEV,108,中補,531,2019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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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531號
原  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呂俊德、呂佳
  純、呂潔貞等人(均為呂佳蓉之繼承人)發支付命令(本院
  108年度司促字第647號),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 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 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4,417元,依臺灣高等法
  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
  應繳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  外,尚應補繳1,05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
  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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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