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8年度,442號
TCEV,108,中補,442,2019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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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補字第442號
原   告 陳瓊惠 


被   告 何氏夢玉
      陳怡臻 
      黃文榮 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氏夢玉陳怡臻黃文榮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151,300元(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136,800元
《該現值本院依職權向地方稅務局函查》,併計另請求被告給付
之14,500元;至另請求被告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
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,500元部分,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
價額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標準第2條規定,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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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