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39號
上 訴 人 廖奕雯
上列上訴人(原審被告)與被上訴人黃宥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,000 元,應徵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
第2項、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添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林奕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