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08年度,239號
TCEV,108,中簡,239,201903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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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中簡字第239號
上 訴 人 廖奕雯
上列上訴人(原審被告)與被上訴人黃宥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,000 元,應徵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
第2項、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奕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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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