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08年度,942號
TCEV,108,中小,942,2019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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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中小字第942號
原  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
      歐昭廷 
被   告 許崇賓即洪順義之遺產管理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管理洪順義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○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采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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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