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750號
原 告 蔡育桓即北鎮車業
被 告 聖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祈安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車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家汝
註:因被告提出新證據證明原告已部分受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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