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07年度,3747號
TCEV,107,中簡,3747,2019032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7年度中簡字第3747號
原   告 全能臨工天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婌瑗 
訴訟代理人 廖益誠 
      許來成 
被   告 展楊金屬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佩娟 
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,及自民國107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,餘由原告負擔。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㈠原告係經營人力仲介與派遣之服務業,依客戶需求提供優質 人力資源,兩造於民國(下同)107年5月10日簽訂「全能臨 工天下人力派工報價合約」(下稱系爭合約),派工期間自 107年5月14日起至107年5月18日止,約定由原告(即派遣單 位)依被告(即要派單位)指示之時間及需求派遣被告所需 人力(該受原告派遣為被告提供服務之人,下稱派遣勞工) ,至被告指定地點服務,並於系爭合約第11條約定,被告於 系爭合約存續期間及終止或屆滿後2年,均不得未經原告同 意,以任何方式聘僱、招募該派遣勞工為被告提供勞務,否 則被告應給付以其派任派遣勞工工作項目之服務費用,或前 次透過原告派任派遣勞工工作項目之服務費用,乘以60倍計 算之懲罰性違約金,以數額較高者計算;並於系爭合約第12 條約定如被告有意延攬派遣勞工,應另與原告議定媒合費用 。詎兩造間系爭合約於107年5月18日屆滿後,受原告派遣為 被告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即訴外人鄭國華,突於107年5月18 日向原告提出離職,因鄭國華曾由原告間斷派遣至被告工作 達486次,且於鄭國華離職前,被告適與原告聯繫媒合鄭國 華所需費用等事宜,原告即於107年5月31日至被告公司出入 口前等候,竟於當日上午7時許,發見鄭國華進入被告公司 ,自該日起至107年9月18日止,共錄得鄭國華進入被告公司



畫面達22次,並於107年9月1日錄得鄭國華準備搭乘被告公 司車輛前往其他工作地點之畫面。嗣鄭國華向原告自承自10 7年5月19日起開始正式在被告公司工作,無勞健保,日薪新 臺幣(下同)1,300元,並自承其仍為原告公司提供服務時 起,即不定時於週末受被告邀約為被告提供勞務,並經鄭國 華書立有悔過書。
㈡原告與被告自104年起至107年間,締結與系爭合約相同或類 似之契約共15次,被告對於其依約負有不得引誘派任人員即 派遣勞工為其提供服務,及不得規避支付原告服務費用之義 務,自不能諉為不知,卻仍違反系爭合約,被告自應依系爭 合約第11條之約定,給付以該次合約項目服務費用1,700元 乘以60倍計算即102,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予原告。爰依系 爭合約第11條給付違約金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 。
㈢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02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。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
㈠原告並非臺中市政府核准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,依就業 服務法第34條未經許可,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,是原告自 不得從事人力仲介;且原告並未聘僱鄭國華,故原告不得將 非其公司所僱用之派遣勞工仲介或媒合予要派單位。再參以 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「乙方(即被告)若有意將甲方(即原 告)之派任人員延攬聘僱為自聘員工者,將以媒合仲介費用 另行議定。」,顯見原告非臺中市政府核准之人力仲介業者 ,其經營人力派遣又違法兼營人力仲介業務收取費用,已違 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之規定,且其為綁住基層勞工,以違約 金、媒介費等方式限制、剝派遣勞工之就業轉職自由,故兩 造締訂之系爭合約解釋上應屬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。 ㈡縱認原告係人力派遣公司,亦不得約定勞工於派遣期間,轉 任為要派單位之正職人員須給付違約金,及勞工於勞動契約 終止後,一定期間內禁止至要派單位任職,勞動派遣權益指 導原則第3條第10項、第11項及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 約定事項之第2條第13、14項,亦分別定有明文。由原告派 遣鄭國華至被告公司所從事之工作,僅是擔任師傅之助手, 負責傳遞工具、搬運等工作,並無任何特殊性或專業性,亦 不須專業技術等職業培訓。再原告派遣鄭國華期間係107年5 月14日至18日止,鄭國華於派遣期間屆滿後,表示欲直接在 被告公司接任工作,被告方始同意,並非被告刻意或利誘鄭 國華離開原告公司。況鄭國華僅是基層從事勞動賺取收入之



派遣勞工,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之1條第1項、第15之1條 第1項所定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及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情事 ,是系爭合約第11條之約定已違反勞動部所頒布之上開勞動 法令即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第3條及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 及不得約定事項第2條,自屬無效。兩造約定之系爭合約即 要派契約,以違約金規範要派單位除非額外給付人力媒介費 用,否則不得正式任用派遣勞工。然一旦人力派遣公司均藉 由該等違約金規範要派單位,等同剝奪、限制派遣勞工之勞 動自由;再者,政府當然鼓勱企業主將派遣勞工以正職勞工 任用,是以原告以要派契約之違約金條款,限制、剝奪派遣 勞工之就業機會與自由,實則違反上開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 則及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。
㈢再參照原告所陳淨利計算表格,原告派遣鄭國華至被告公司 ,每日8小時工資1,700元,純利為407元,所占比例僅為百 分之24,而被告係自107年5月19日起至107年9月18日間僱佣 鄭國華,共計4個月,日薪是1,300元,原告逕請求按每人60 日服務費用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顯然過高,依法應予酌減。 ㈣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三、法院之判斷
㈠原告主張其於107年5月10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合約,約定由原 告依被告指示之時間及需求,派遣被告所需人力至被告指定 地點服務,派工期間自107年5月14日起至107年5月18日止, 嗣原告派遣訴外人鄭國華至被告公司工作,兩造並約定於系 爭合約期間及終止後2年內,被告均不得聘僱該派遣勞工, 否則被告依約須給付違約金。詎兩造間系爭合約於107年5月 18日屆滿後,受原告派遣為被告提供勞務之鄭國華自107年5 月31日受僱於被告公司至107年9月18日止等情,有系爭合約 即人力派工報價合約、照片2張、悔過書影本可佐(本院卷 第23至25頁),復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 真實。惟原告主張依系爭合約被告應給付其違約金102,000 元,則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。是本件所應審究者: 1.系爭合約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或其他規定而無效; 2.原告請求違約金有無理由,如有理由,得請求給付之違約 金數額為何。
㈡系爭合約之約定是否無效之說明:
1.按勞動派遣指派遣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,接受 該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,提供勞務之行為,勞動派遣權益 指導原則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兩造不爭執訴外人鄭國 華係經原告依系爭合約派遣至被告公司服勞務等情,惟被告 抗辯:因原告係未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核准許可之私立就



業服務機構,且鄭國華並非原告僱用之勞工,故原告非屬就 業服務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,不得經營職 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,其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之強制 規定,故系爭合約無效云云,惟查,原告係依公司法設立登 記之公司,其所營事業包含有仲介服務業、人力派遣業,有 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28頁),另 原告確有僱佣鄭國華為派遣勞工,有原告提出之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(本院卷第72頁),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 附之原告為鄭國華投保職災保險之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(明細)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67至69頁),足認原告得 經營人力派遣業務,又原告派遣至被告工作之派遣勞工鄭國 華確係原告所僱佣,是被告辯稱:原告不得派遣非其僱佣之 鄭國華予要派單位云云,已非可採。況查,本件原告依與被 告訂立之要派契約指派勞工為被告服務,係從事人力派遣業 務,並非人力仲介業務,已與就業服務法第35條之就業服務 業務有間,且原告有無依就業服務法第34條向主管機關申請 設立許可以經營人力仲介業務,僅涉及行政機關管理上是否 應予處罰之問題,無礙兩造間就人力派遣之要派契約之成立 效力。是被告此部分辯稱:鄭國華非原告僱佣,原告非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,其從事人力仲介業務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 條規定,故兩造締結契約無效云云,委無可採。 2.被告再辯稱:依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第3條第10項、第11 項、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貳不得約定事項 第13、14款之規定,縱認原告係人力派遣公司,亦不得約定 勞工於派遣期間,轉任為要派單位之正職人員須給付違約金 ,及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後,一定期間內禁止至要派單位任 職,系爭合約第11條之約定亦屬無效云云。經查,依勞動派 遣權益指導原則第3條已載明「派遣單位僱用派遣勞工應注 意下列事項」,及勞動部發布之「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 得約定事項」之內容觀之,均係規範「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 間之僱佣契約即派遣勞動契約」之應注意事項、應約定及不 得約定事項,並非針對「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間之要派契約 」之法律關係所規範,上開對「原告與派遣勞工鄭國華間之 勞動派遣契約」之規範,自與「原告與被告間之要派契約」 無涉;換言之,不問「原告與派遣勞工鄭國華間之勞動派遣 契約」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、第9條之1之規定, 而得否約定「鄭國華轉任為要派單位之正職人員須給付違約 金予原告」,或「禁止派遣勞工鄭國華於一定期間內禁止至 要派單位任職」,均無礙「原告與被告間之要派契約」自仍 得本諸契約自由原則,約定兩造就要派單位即被告任用派遣



勞工為正職員工時,應對派遣單位即原告所為之給付或違約 之給付。被告將「原告與派遣勞工鄭國華間之派遣勞動契約 」與「原告與被告間之要派契約」二者應適用之規定混為一 談,將適用於「原告與派遣勞工鄭國華間之派遣勞動契約」 之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及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 事項之規定,強加諸於「原告與被告間之要派契約」,進而 主張系爭合約第11條之約定無效,自屬無據,不足採憑。 3.小結:被告抗辯系爭合約第11條之約定無效,尚非可採;兩 造間系爭合約第11條之約定仍係有效成立。
㈢就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有無理由部分:
1.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,民法第25 2條定有明文。至於是否相當,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,社會 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,以為斟酌之標準。又違約 金之核減,法院得以職權為之,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 (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、1612號判例同此意旨)。故 如衡量一般客觀之事實、社會經濟狀況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 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 益等因素,而認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時,法院得逕 依職權酌減之,無待債務人抗辯。
2.查兩造間就系爭合約第11條確有約定:「乙方(即被告)‥ ‥於本合約存續期間及終止、屆滿或解除後二年內,不得未 經甲方(即原告)而與派任人員(即本案之鄭國華)聯繫, 未經甲方同意,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聘僱、招募派任人員為乙 方提供勞務,‥‥乙方應按其違約使派任人員提供勞務之項 目,或按其前次透過甲方使派任人員提供勞務之項目,以其 高者為計算,給付甲方以每人60日服務費用計算之懲罰性違 約金。」(本院卷第23頁),復被告確有於系爭合約終止後 違反上開約定聘僱本件派遣勞工鄭國華,均如前述,是原告 依系爭合約第11條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固屬有據,然就違約 金之數額,參諸前揭最高法院見解,自應合理反映原告實際 上所受之損害及可享受之一切利益,並考量衡平原則。本院 審酌原告提出之淨利計算表格觀之(見本院卷第42頁),依 原告每次派遣員工1人,對被告每次收取派工費用1,700元, 其中1,120元為勞工所得,則原告本得取得其餘數額做為分 攤其管銷及人事行政等成本及獲利,再考量原告提出其獲淨 利約為407元,再考量被告僱佣訴外人鄭國華期間自107年5 月19日起至107年9月18日止約4個月,為兩造所不爭執,則 原告倘就該期間派遣鄭國華,其可獲得之淨利至多約數萬元 ,是原告請求依系爭合約第11條之約定,給付以該次合約項 目服務費用1,700元乘以60倍計算即102,000元之懲罰性違約



金,尚屬過高,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違約金至60,000 元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依系爭合約之約定給付違約金60, 000元部分,為有理由,本院應予准許,逾此數額之請求, 則無理由。
㈣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 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 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 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 第203條亦有明定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違約金債權,原告並 未舉證證明其給付有確定期限,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,自 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,被告始負遲延責任。準此,原 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0月23日起, 按週年利率5%計付遲延利息,核無不合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系爭合約第11條之給付違約金之法律關係,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60,000元,及自107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此 範圍之請求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,所為被告敗訴判決,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,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至原告雖 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惟本院既已依職權宣告, 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,不另為准駁之諭知,附此敘明 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,由被告負擔五 分之三,餘由原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雅慧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全能臨工天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展楊金屬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天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