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報酬費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07年度,3166號
TCEV,107,中簡,3166,201903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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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中簡字第316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蘇瑋智 

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2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
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7,500元,依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
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6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士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采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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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