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89年度,3625號
TPDV,89,除,3625,200007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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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六二五號
  聲 請 人 甲○○
  訴訟代理人 陳美延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三五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七   月  二十七 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七   月  二十八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~F0
~T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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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三五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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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  行   公   司 │  股  票  號  碼  │種  類│張 數│股  數│備 考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│   │    │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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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  │八五─ND─0000000 │    │壹  │壹仟  │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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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  │八五─ND─0000000 │    │壹  │壹仟  │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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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│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  │八五─ND─0000000 │    │壹  │壹仟  │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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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│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  │八五─ND─0000000 │    │壹  │壹仟  │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5│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  │八五─NX─0000000 │    │壹  │柒佰貳拾│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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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