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刑事),竹北交簡字,108年度,57號
CPEM,108,竹北交簡,57,2019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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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7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吳安心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07
年度偵字第1228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吳安心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證據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、第13行所載「普通 重型車」應更正為「普通重型機車」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107年度偵字第12280號) 。
二、論罪及科刑:
(一)論罪: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。
(二)科刑:爰審酌被告騎乘機車,因疏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 車先行即貿然左轉,導致車禍之發生並致告訴人林玉琪受 有上排牙齒3 顆斷裂、右肩挫傷及右膝挫傷之傷害,且迄 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取得告訴人之原諒,所為實值非 難;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454 條第2 項,刑法 第28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,向本院提起 上訴。
五、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王恬如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:
刑法第284 條: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



。致重傷者,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。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,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,000 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2,000 元以下罰金。(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,並提高為30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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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