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10號
KMDV,108,補,10,2019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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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0號
原   告 莊友全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,其因此涉訟,自應就其爭買之標
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(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)。
是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,應以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者所應給付之價
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不因其就系爭土地原有所有權應有部分之
多寡而受影響(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06號及100年度台抗字
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本件原告主張其將對如附表所示(下
合稱系爭土地)行使優先承買權,則其可獲得之利益,自應以系
爭土地拍定相同應買條件計算,即原告應給付之系爭土地買賣價
金新臺幣(下同)0000000元(附表編號1至8土地合計之總額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旻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一如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地號(土地皆坐落於金湖 │拍定金額(新臺幣/元)   │
│  │鎮新頭段)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 │237-11        │0000000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 │237-17        │0000000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 │237-12        │0000000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 │237-22        │422222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 │237-19        │409600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 │237-20        │399360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 │237-21        │422222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 │237-18        │358400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總額│           │0000000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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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