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九八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四五九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~F0
~T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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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四五九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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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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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─NX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肆佰伍拾│ │
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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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六─NX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佰壹拾│ │
│ │ │一 │ │ │貳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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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│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七─NX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佰肆拾│ │
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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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│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八─NX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佰零伍│ │
│ │ │0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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