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733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
一上列原告與潘美玲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,請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本裁定有效期間至
108年3月20日,逾期即不得持本裁定向戶政或地政機關與相:
關單位申請資料
㈠請提出潘金花(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)之最新全戶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潘坤林早於民國106 年2 月1 日死亡,原告追加之當事人不
合法,須提出完整繼承系統表,追加潘坤林之合法繼承人為
被告(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列為追加當事人,並詳載追加當事
人之年籍地址與繼承系統表),其當事人始為適格,否則其
當事人適格要件即有欠缺,如其繼承人中有死亡,須加列繼
承人之再轉或代位繼承人為追加被告,須查明渠等繼承人中
有無拋棄繼承,並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提請提出更
正後之起訴狀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,倘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林鴻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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