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05年度,565號
CCEV,105,潮簡,565,201903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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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潮簡字第565號
原   告 陳麗婷 


被   告 簡德利 
訴訟代理人 簡智仁 
被   告 林素娟 

      簡木生 
      簡信雄 
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簡漢靖 
被   告 簡國弘 
      簡文祥 
      簡嘉毅 
被 告 兼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
上一人法定
代 理  人 藍麗君 
被   告 簡獎成 

      簡士峰 
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簡明印 
      王素鑾 

      簡茂雄 
      簡彥彬 
      簡東雄 
      簡群雄 
      陳簡孟惠

      歐合利 

      吳合宏 

      謝俊輝 

      謝宜靜 
      謝宜勳 
      董新銓 
      朱榮梁 



      朱錦秀 

      朱黃碧善

      朱冠州 

      朱俶賢 
      朱俶慧 

      朱俶德 

      楊博丞 

      楊睿閎 

被 告 兼
上 二 人
法定代理人 楊世見 

被  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

法定代理人 高復隨 
訴訟代理人 刁彥文 
被  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簡清順之財產管理人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
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
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107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
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中關於「簡國宏」、「王素娟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簡國弘」、「林素娟」。



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鄭美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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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