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565號原 告 陳麗婷 被 告 簡德利 訴訟代理人 簡智仁 被 告 林素娟 簡木生 簡信雄 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簡漢靖 被 告 簡國弘 簡文祥 簡嘉毅 被 告 兼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上一人法定代 理 人 藍麗君 被 告 簡獎成 簡士峰 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簡明印 王素鑾 簡茂雄 簡彥彬 簡東雄 簡群雄 陳簡孟惠 歐合利 吳合宏 謝俊輝 謝宜靜 謝宜勳 董新銓 朱榮梁 朱錦秀 朱黃碧善 朱冠州 朱俶賢 朱俶慧 朱俶德 楊博丞 楊睿閎 被 告 兼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楊世見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高復隨 訴訟代理人 刁彥文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簡清順之財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107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「簡國宏」、「王素娟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簡國弘」、「林素娟」。 理 由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