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沙鹿簡易庭(刑事),沙秩字,108年度,5號
SDEM,108,沙秩,5,2019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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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     108年度沙秩字第5號
移送機關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
被移送人  李○誠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法定代理人 李○順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      謝○婷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被移送人  杜○德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法定代理人 杜○銘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      張○琪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被移送人  王○宥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法定代理人 王○欽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      鄭○方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被移送人  沈○傑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法定代理人 沈○煒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      李○芳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被移送人  蘇○鉦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法定代理人 蘇○德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      李○娟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被移送人  李○濰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法定代理人 李○鳴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      洪○禎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被移送人  李○龍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法定代理人 李○村 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      呂鄧○敏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
國108年3月13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800055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李○誠杜○德王○宥沈○傑蘇○鉦李○濰李○龍意圖鬥毆而聚眾,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。
李○誠於處罰執行完畢後,責由法定代理人李○順謝○婷加以管教。
杜○德於處罰執行完畢後,責由法定代理人杜○銘張○琪加以管教。
王○宥於處罰執行完畢後,責由法定代理人王○欽鄭○方加以管教。
沈○傑於處罰執行完畢後,責由法定代理人沈○煒李○芳加以管教。
蘇○鉦於處罰執行完畢後,責由法定代理人蘇○德李○娟加以管教。
李○濰於處罰執行完畢後,責由法定代理人李○鳴洪○禎加以



管教。
李○龍於處罰執行完畢後,責由法定代理人李○村呂鄧○敏加以管教。
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被移送人李○誠杜○德王○宥沈○傑蘇○鉦、李○ 濰、李○龍(上七人均未滿18歲,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) 等人,於下列時、地,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(一)時間:民國108年3月4日23時40分許。(二)地點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巷00號。(三)行為:意圖鬥毆而聚眾。
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
(一)被移送人李○誠杜○德王○宥沈○傑蘇○鉦、李 ○濰、李○龍之警警訊筆錄。
(二)黃俊清之警訊筆錄。
(三)經警查獲,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1份、扣押筆 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現場照片8張
三、核被移送人李○誠杜○德王○宥沈○傑蘇○鉦、李 ○濰、李○龍等人等人所為,均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3款之行為,應依法論處;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李○誠杜○德王○宥沈○傑蘇○鉦李○濰李○龍等人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智識、違反義務 之程度、及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,本件被移送人 等人破壞社會安寧秩序及公共秩序甚鉅,爰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處罰。又被移送人李○誠杜○德王○宥沈○傑、蘇 ○鉦、李○濰李○龍違反本件行為及移送到院時,係均14 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,爰依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減輕 其處罰;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,於處罰執行完畢後,並分別 責由其等法定代理人以管教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、第46條第1項、第87條第3款、第9 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、第2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,係依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勝彥
附錄處罰條文:
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:



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,000元以下罰鍰:
一、加暴行於人者。
二、互相鬥毆者。
三、意圖鬥毆而聚眾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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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