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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08年度,44號
CDEV,108,橋補,44,2019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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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橋補字第44號
原   告 義大皇家聯合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連忠貞 

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鄭夏英發支付命
 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
  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500元,應繳
     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     ,尚應補繳500 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塗蕙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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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