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司調字,108年度,46號
CDEV,108,橋司調,46,2019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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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橋司調字第46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


相 對 人 柯俊民 
      柯**  
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或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6 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柯俊民前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 用,詎相對人柯俊民未依約繳款,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97,1 23元及利息未清償,經聲請人對相對人柯俊民取得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(下稱高雄地院)99年度司執字第110468號債權憑 證在案。嗣聲請人查得相對人柯俊民於民國93年6 月2 日將 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4387建號(下 合稱系爭房地),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柯** ,致聲請人無法強制執行系爭房地,爰請求相對人柯**應塗 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,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柯俊民 所有,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,為此聲請調解等 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柯俊民之債權,乃屬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,且相對人間就系爭房地間 所為之買賣行為,是否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,並非兩造 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,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、變更、消滅、形成之法律關係,故依法律關係性質,應認 不能調解,加以,聲請人對相對人柯俊民之債權,已取得高 雄地院99年度司執字第110468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,其權 利已獲得保障揆諸首揭說明,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。


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 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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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