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小字,107年度,679號
CDEV,107,橋小,679,201903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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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橋小字第679號
原  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
訴訟代理人 沈宇峰 

      王旨財 
被   告 朱廣昌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
判決原本及正本,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關於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 記 官 塗蕙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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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