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08年度,453號
TYEV,108,桃簡,453,2019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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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453號
 
原   告 何銘浩 
被   告 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郭義  
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 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 元,嗣本院以108 年度桃補字第7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 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,惟原 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,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、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查詢、收費答詢表查 詢、收文資料查詢證明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為憑,揆諸前揭說 明,本件起訴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柯思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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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