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扣押款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小字,108年度,399號
TYEV,108,桃小,399,2019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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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小字第399號
原  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
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4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家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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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太允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