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保險小字,108年度,45號
TYEV,108,桃保險小,45,2019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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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5號
原  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
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芓予(原名:陳湘舲)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7,71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曉芸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1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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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