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執行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聲字,108年度,29號
PCEV,108,板聲,29,20190308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8年度板聲字第29號
聲 請 人 陳勁文 



相 對 人 陳佑昀(原名陳詩筑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 內,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;發票人主張 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,法 院依發票人聲請,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停止強制 執行,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 項、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107 起年度板簡字第1543號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為理由,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4925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云云,惟查,聲請人所提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,已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91 條第2 項規 定,視為撤回其訴在案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核明確,依 法視為未起訴,是本件已無上開規定得由法院裁定命執行法 院停止執行之事由,亦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。從而,聲請 人本件聲請停止執行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劉芷寧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