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欠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調字,108年度,47號
PCEV,108,板簡調,47,2019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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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47號
聲 請 人 賴齊邦 
相 對 人 賴銀樑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,是故定管轄應以被告之住所地而非 以居所地為準,至居所地,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,僅係 做為送達之用。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,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 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, 其戶藉謄本在卷可佐,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 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台北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陳君偉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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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