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08年度,734號
PCEV,108,板簡,734,2019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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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34號
 
原  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
代 理 人 許邇瀚 
被   告 陳峻宏 
 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,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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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