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19號
原 告 薈萃藝術工作坊
法定代理人 連騰維
被 告 原鑫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宇宏
訴訟代理人 賴信德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網頁合約書第15條約定,雙方同意以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該網頁合約書紙在卷可 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陳嬿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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