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19號
原 告 呂致中
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時代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(板橋分校)間解除
契約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法定代理人(負責人)
姓名,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被告私立時代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(板橋分校)之負責人姓名及其
戶籍謄本;被告如係法人組織,應提出其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其法
定代理人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謝淳有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