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08年度,21號
PCEV,108,板簡,21,2019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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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板簡字第21號
原  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
訴訟代理人 陳靜  


被   告 梁智傑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92年4 月24日與訴外人萬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萬泰銀行)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。詎被 告未依約繳納本息,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(下同)196,47 7 元及自95年7 月14日起至95年8 月17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 之18.25 計算之利息,另自95年8 月18日起至104 年8 月31 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暨自104 年9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。嗣萬泰 銀行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,並依法登報公告,爰依 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 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、交易明細表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民眾日報公告等件 為證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



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自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 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嬿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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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