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41號
原 告 劉欣旻
被 告 吳永杰
原告與被告吳永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查本件被告
吳永杰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,將被告吳永
杰提解至本院板橋簡易庭開庭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新臺幣13,360元,如不預納提解費,致訴訟
無從進行,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之規定,命被告吳永杰向
本庭墊支提解費13,360元,逾期不墊,視為合意停止被告吳永杰
部分訴訟程序,逾四個月未墊支者,視為原告撤回對被告吳永杰
之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昱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