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救字,108年度,6號
PCEV,108,板救,6,2019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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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8年度板救字第6號
聲 請 人 譚瑜燕 

代 理 人 唐德華律師(法律扶助)
相 對 人 戴秀紋 
      高健鈞 
      高健翔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 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 。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,不在此限。法律扶助 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聲請人即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非顯無勝訴之望,且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,業據其提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審查表各乙份以為 釋明,又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昱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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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