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建簡字,108年度,2號
PCEV,108,板建簡,2,201903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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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號
反訴原告即
被   告 隋時語 


訴訟代理人  唐迪華律師(扶助律師)
反訴被告即
原   告 展源貿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朱培元 
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
複 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被告提起反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反訴,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,不得提起,民事 訴訟法第26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,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判決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( 下同)781,081 元,有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收受之民 事反訴起訴狀在卷可稽,經查,反訴原告之反訴財產權訴訟 ,其標的之金額已逾500,000 元,復非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 第2 項所規定之各項訴訟,故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,顯 非與本訴(行簡易程序)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,揆諸首揭說 明,本件反訴原告所提反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反訴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第 95條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陳嬿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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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展源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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