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08年度板小調字第33號
聲 請 人 吳鼎勝
相 對 人 連豐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,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,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 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台北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陳君偉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