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08年度,647號
PCEV,108,板小,647,2019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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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板小字第647號
原  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
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
    人 陳立果 
被   告 黃景麟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景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,351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
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昱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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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