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07年度,803號
PCEV,107,板簡,803,201903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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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03號
上訴人 即
被   告
即反訴原告 世紀皇家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謝長敬 
被上訴人即
原   告
即反訴被告 曹予齊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
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本訴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73,600元,反訴上訴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308,86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7,770元、
4,965元,合計為12,7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 年  3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 官 黃俊雯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昱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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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