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07年度板簡字第2764號
原 告 柏升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淑娟
上原告與被告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吳淑娟之證明文件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
一、按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…四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」,此 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所明定。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起訴狀載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吳淑娟 ,惟查,原告業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以新北 府經司字第1078007739號函為解散登記在案,此有公司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原告即應進行清算,而清算公司應以清 算人為法定代理人,原告並未提出清算人為吳淑娟之證明文 件,尚難認原告已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。茲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日起5 日內,依法補正,逾期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劉芷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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