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07年度,2730號
PCEV,107,板簡,2730,201903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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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簡字第2730號
原  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

被   告 林均樺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,243元,及自民國107 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34計算之利息,並自107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第7個月至9個月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,243元,及自107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67計算之利息,並自107 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第7個月至9個月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4 年8月7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 ,借款2 筆,第一筆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;第二筆為10 萬元,借款期間均自104 年8月10日起計5年,第一筆借款利 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34計算;第二筆借款利息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2.67 計算,如有遲延履行則均喪失期限利益,除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自到期日起,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者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 期。詎被告分別自107 年9月10日、8月10日起未依約繳款, 計第一筆借款尚積欠本金125,243 元、約定利息及違約金、 第二筆借款尚積欠本金76,243元、約定利息及違約金等未為 清償。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,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、二項所示。


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貸款借據暨授 信約定書、帳務資料暨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,被告雖以支付 命令聲明異議狀泛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,然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,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本院調查之結果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一、二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 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書 記 官 王昱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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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