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07年度,2624號
PCEV,107,板簡,2624,2019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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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簡字第2624號
原   告 東華交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錢德正 
訴訟代理人 俞聰賢 

被   告 洪豪伻 
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;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訴之聲明第一 項為「請判令被告返還如狀內所載營小客車營業號牌兩面及 行車執照乙枚」,而據原告於「事實及理由」欄記載被告借 用之營業小客車牌照達18組,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000元,惟未敘明前述18組行車執照及車牌2面起訴時價 值計算依據,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及確認原 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用額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再以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扣除已繳納之1,000 元補繳裁判費 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王昱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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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華交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