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07年度,2579號
PCEV,107,板簡,2579,2019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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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簡字第2579號
原   告 甲賀之家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淑慧 
訴訟代理人 張育民 
被   告 大麥製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瑩慧 
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麥製菓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2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2,1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 元外,尚應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
補繳1,6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月  6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昱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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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甲賀之家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麥製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家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