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07年度板簡字第2579號
原 告 甲賀之家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淑慧
訴訟代理人 張育民
被 告 大麥製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瑩慧
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麥製菓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2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2,1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 元外,尚應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
補繳1,6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王昱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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