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07年度板簡字第203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洪水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友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,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,
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,即新臺幣(下同)
22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48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
書記官 陳嬿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