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07年度板簡字第1936號
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
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
複代理人 林詩元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方盈盈(已死亡)、曾方盈珍、方成源、林峰賢
、林沛緰、方擷凱、方怡文、陳純貞、柯鴻邠、柯中阪、方文弘
、方文陽、林義凱、陳純如、方紹航、黃玉慧、黃玉秀、黃偉桐
、方慶餘、方秋香、方榆寧、方科霽、方雅菱、方儀臻、方指南
、方光威、方煒煌、方昌輝、方澄清、方觀觀、方英敏、柯柏勳
、陳方素珍、陳根旺、柯雅惠、陳偉仁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,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,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,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其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蔡方盈盈於本件起訴前,已於民國107年2月 24日死亡,有其除戶部分戶籍謄本附卷可稽,是本件無法送 達訴訟文書予被告蔡方盈盈,復無從命其補正,且本件對共 同被告間必須合一確定,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謝淳有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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