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07年度,1936號
PCEV,107,板簡,1936,2019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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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簡字第1936號
原  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
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
複代理人  林詩元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方盈盈(已死亡)、曾方盈珍方成源林峰賢
林沛緰方擷凱方怡文陳純貞柯鴻邠柯中阪方文弘
方文陽林義凱陳純如方紹航黃玉慧黃玉秀黃偉桐
方慶餘方秋香方榆寧方科霽方雅菱方儀臻方指南
方光威方煒煌方昌輝方澄清方觀觀方英敏柯柏勳
陳方素珍陳根旺柯雅惠陳偉仁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,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,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,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其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蔡方盈盈於本件起訴前,已於民國107年2月 24日死亡,有其除戶部分戶籍謄本附卷可稽,是本件無法送 達訴訟文書予被告蔡方盈盈,復無從命其補正,且本件對共 同被告間必須合一確定,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謝淳有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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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