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07年度板簡字第1032號
上 訴人 即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良亞塑膠企業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巷00弄00號
法定代理人 沈信孝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業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、反訴分別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0
0,000元、476,500元,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6,450元、7,770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謝淳有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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